非法出版物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擾亂市場秩序的出版物。
非法出版物是指:
報紙、期刊、書籍、錄音帶、錄像帶等。非法定出版單位印刷並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買賣書號、刊號、版號印刷的出版物,或者違反規定合作出版、代印從事出版投機活動的;非出版單位采編復制的圖書、報刊、音像磁帶等。未經出版行政機關批準供內部使用的;內容淫穢、反動的出版物;其他違反出版法律法規的出版物。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罪是指未經許可,非法經營限制經營、交易的物品、許可證或者批準書,以及電信、證券、期貨業等其他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個人執行本解釋第十壹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違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壹)營業金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之間;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至三萬元以下的;
(三)經營5000份報紙或5000份期刊或2000冊圖書或500種以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
(壹)業務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至三十萬元以下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至十萬元以下的;
(三)經營報紙、期刊15000種或者圖書5000種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種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