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合夥的法律規定如下:
(1)合夥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同壹經營目的,享有收益,承擔風險的協議。
(二)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金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三)合夥人的出資、依法從合夥事務中取得的收入和其他財產屬於合夥企業財產;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70條
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對合夥企業事務的決定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執行。根據合夥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孝心決定,可以委托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但有權監督執行。
合夥人單獨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後,其他合夥人應當中止交易的執行。
二、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條件是什麽?
1.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3.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4.有限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5.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6.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按時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支付的,應當承擔償還貨款的義務,並向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7.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和認繳的出資額;
8.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報酬和報酬提取方式;
9.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代表有限合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