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外延上看,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以下特征: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征;或者壹旦獲得和使用,它就是專有的。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和指紋,後者如身份證號和家庭住址。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著公民的個體特征,甚至是他們的權利。如果被泄露,被他人獲取,必然導致公民隨時可能被侵害的危險。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是基於信息所有人的請求。除非是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信息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無權披露或者獲取個人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六十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協調個人信息保護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負責個人信息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個人信息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前兩款規定的部門統稱為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
第十壹條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個人信息保護職責:
(壹)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宣傳教育,指導和監督個人信息處理者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工作;
(二)受理和處理與個人信息保護相關的投訴和舉報;
(三)組織對申請等個人信息保護情況的評估,並公布評估結果;
(四)查處非法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二條國家網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統籌協調有關部門推進下列個人信息保護工作:
(壹)制定個人信息保護的具體規則和標準;
(二)制定小型個人信息處理器、敏感個人信息處理以及人臉識別、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新應用的個人信息保護專門規則和標準;
(三)支持安全便捷的電子認證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進網絡身份認證服務建設;
(四)推進個人信息保護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支持相關機構開展個人信息保護評估認證服務;
(五)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投訴舉報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