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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收集手機信息的目的是什麽?

公安局采集手機信息的目的是豐富人員信息庫,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破案。根據規範信息采集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采集信息應當滿足正常警務工作的需要,且不影響其今後的工作和生活。

公安局采集公民手機信息是有法律依據的,公民應當予以配合。如果有明顯侵犯個人隱私等不合理要求,也可以拒絕。可以完善其基礎信息建設,充分發揮基礎信息在反恐、維穩、打擊犯罪、重大安全、治安管理、服務群眾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公安機關在動態和信息化條件下駕馭社會治安形勢的能力和水平。另外,公安機關在采集手機信息時,壹般都會有相關通告,需要市民積極配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七十七條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安全法規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舉報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線索的;

(三)如實提供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已知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的;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已知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過質證和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當場有犯罪嫌疑的;

(三)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

(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

從被訊問人被帶到公安機關時起,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保存訊問筆錄。經批準繼續質證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不批準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繼續訊問後,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對被訊問人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如果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上述決定,應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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