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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經營者逃稅的後果

法律分析:a、經濟責任:滯納金(相當於借高利貸)罰款(加倍納稅成本:偷稅金額不足10000元或偷稅金額占應納稅額不足10%,稅務機關追繳偷稅金額,並處偷稅金額5倍以下罰款)。

b .行政責任:請求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並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

c、刑事責任(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且偷稅數額在10000元以上,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偷稅處罰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且偷稅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稅款654.38+0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漏稅:偷稅漏稅只有在納稅人因為稅務機關的過錯而少繳稅款的情況下才叫做偷稅漏稅。後果:補繳稅款(3年內稅務機關可追究;特殊情況下,追繳期限可延長至10年;可以嘗試分期繳稅,但要註意對現金流的影響。不要交滯納金和罰款(不會加倍納稅成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壹條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條納稅人轉移、隱匿財產,不繳納應納稅款,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未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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