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建立疫情防控聯絡機制,建立疫情防控微信工作組,進行研究部署。2、建立公檢法聯動機制,聯合市公安局、市法院發出通知,在疫情防控期間普及相關法律知識,確保防控工作順利進行。3、建立“每日報告”和“零報告”機制,每日匯總本院民警及其家屬情況上報省檢察院和市政府。4.建立重大疫情及時報告機制,緊急情況第壹時間上報,及時處理。5、建立人員監控機制,嚴禁無關人員隨意進出單位,加強對本院幹警和來訪者的體溫登記。6、建立網絡信息發布內控機制,嚴禁在互聯網上發布未經證實的疫情信息。7、建立日常消毒機制,對公共區域和辦公室進行日常防疫消毒,特別是窗口部門如值班室、衛生間、樓梯等區域的消毒防疫,確保全覆蓋和零死角。8、建立宣傳引導機制,每天發布中央、省、市疫情最新情況、相關要求和防治科普,第壹時間了解最新疫情防控動態,堅定防控信心,傳遞抗擊疫情信心和正能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六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
軍隊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七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的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預防控制工作。
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和責任區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醫療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承擔相應的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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