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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各部門可以自行設立其他種類的公務員獎勵。

各地各部門不得設立本規定以外的其他類型的公務員獎勵,不得違反規定標準發放獎金,不得重復發放獎金。詳情如下:

法律分析

各地各部門不得設立本規定以外的其他類型的公務員獎勵,不得違反規定標準發放獎金,不得重復發放獎金。公務員或集體公務員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調查的,獎勵暫停實施。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撤銷獎勵:

(壹)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嚴重違反規定程序的;

(三)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影響稱號聲譽的;

(四)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標準

1、撤銷獎勵,由原申報機關按程序報審批機關批準,審批機關作出撤銷決定,並在壹定範圍內通報。必要時,審批機關可以直接撤銷裁決。

2、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獎勵被撤銷的,審批機關應當收回並註銷獎勵證書、獎章或獎章,停止其享受的相關待遇。撤銷獎勵的決定應當存入公務員本人的人事檔案或者公務員集體所屬機關的文書檔案。

法律依據

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轉發《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明確了5類公務員獎勵,並強調今後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設立其他類型的公務員獎勵,不得重復發放獎金。

《條例》明確規定了獎金標準。我市公務員獎勵暫按以下標準掌握:獎勵800元;記三等1500元;記二等功3000元;記壹等功6000元;授予榮譽稱號1萬元。該計劃自2007年開始實施。獎勵經費列入部門預算。對在2007年公務員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或參照管理工作人員給予獎勵,發給800元獎金;對2005年至2007年連續三年在年度公務員考核中被評為優秀的公務員或參照管理工作人員,給予記三等功壹次,獎金1500元。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授予獎牌或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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