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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勞動法中關於病假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和休息且不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時,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為三個月的,計算六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六個月的,計算十二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九個月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二個月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八個月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醫療期內,企業職工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如福利待遇和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不計入最低工資。因此,在試用期內,單位也應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在壹個月工資支付期內未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非因本人原因,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天數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最高為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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