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必須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必經程序。由婚姻登記機關按照行政程序辦理,步驟如下:
1,應用。當事人協議離婚,必須親自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2.復習。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在受理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有關法律法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詢問;
3.註冊。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