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私企老板打工的農民工,沒有合同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即使沒有簽訂合同,勞動關系也是實際存在的,用人單位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屬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者法院解決。私人老板不簽勞動合同的賠償,自然是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從第二個月開始給員工發雙倍工資。雖然有法律支持,但是私企老板不簽勞動合同是需要賠償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在下列情況下,雇主必須向雇員支付雙倍工資: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壹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老板不簽合同不付款怎麽維權?
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應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通過以下法律途徑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註意的是,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解決。這分為三種情況:
(1)勞動仲裁後的勞動爭議案件,任何壹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仲裁後,各方都會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屬於拖欠勞動範疇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勞動合同包括哪些基本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職工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