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指將爭議提交給爭議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由該第三方調解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並做出裁決的行為。根據適用對象的不同,仲裁可分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和國際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是以解決勞動爭議為目的的壹種仲裁制度。勞動爭議仲裁既有仲裁制度的壹些特征,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壹個或者多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分級設立。本市需要設立仲裁委員會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各級仲裁委員會互無行政隸屬關系,獨立仲裁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案件,對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仲裁,將喪失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實現的權利的制度。仲裁時效是當事人請求通過仲裁解決勞動爭議的訴訟權利的有效期間,因此意義重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壹條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