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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釋

第壹章總則

第壹千零四十條本部分規範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壹千零四十壹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1042街。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壹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良好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心;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壹百零四條收養應當遵循對被收養人最有利的原則,維護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以收養為名買賣未成年人。

第壹千零四十五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二章婚姻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1053條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壹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1054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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