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隱私權。1,生命權生命權是指不被傷害或殺害的權利,或者是免受傷害或殺害的權利,以及獲得維持生命所必需的物質和最低限度健康保護的權利。2.身體權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維護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完整性的權利。3.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技能以及社會適應能力的權利。4.姓名權姓名權是指公民決定自己的姓名、使用自己的姓名、改變自己的姓名以及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權利。5.姓名權的名稱是指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參與民事活動時,為區別於其他組織而設立的特定標誌。6.肖像權肖像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壹種人格權,其內容是其肖像所體現的個人利益。7.名譽權名譽權是指社會或他人對特定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名譽、商譽、資格和成就的評價和概括。8.隱私權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不願意公開或讓他人知道其個人秘密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二條* *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壹條* *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如果幾個有血緣關系的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死亡時間難以確定,則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