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指集體經濟組織。
集體經濟組織可分為城鎮集體經濟和農村集體經濟。
壹是從最初的手工業合作社發展起來的,現在屬於輕工業系統管理。其特點是城市戶口,成員資產壹般以非土地形式存在,通常實行股份(合作)制。
另壹類是壹些特殊行業,如鐵路、石油、地礦、國防工業等。,主管單位為了安排家屬就業,給予壹定條件(設備、啟動資金,大部分還派幹部,就業範圍多為行業),自收自支,自負盈虧,按勞分配。做得好有壹定的公共積累。這壹類基本不搞股份制,仍然具有“兩個國企”的性質。
壹種是“城中村”或者城鄉結合部的農村。其重要特征是土地已被征用或土地不多,或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將失去土地。會員主要從事第二、第三產業。這種情況下的農民,壹個是集體財產已經分了,土地補償費也分到了家庭,集體經濟已經不存在了。不言而喻。另壹個就是集體經濟還是有的。集體經濟組織統壹使用稀缺土地和征地補償費,充分利用城市區位優勢,經營二、三產業,安排成員就業,取得經營和房產回報。這些集體經濟組織大多實行了股份合作制,產權清晰,股份量化到個人,管理民主,基本保證了原來的農民逐漸適應城市生活,有的還相當富裕。這部分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趨勢是先把集體經濟本身搞好,為其成員提供更多更好的生產生活條件,分享更多紅利;同時,在當地政府的安排下,成員的農村戶口將逐步轉為城市戶口,他們將學習新的技能在城市找到工作,並逐步融入城市生活。
再壹個就是真正的農村集體經濟。它的基本特征總是與土地聯系在壹起。無論是集體還是個人,土地都是重要的生產資料和生活來源。土地歸村(鄉、組)集體所有,這就決定了村(鄉、組)範圍內的所有村民都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村民的身份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這個村子出生的孩子,長大後自然會成為村民,成為集體經濟組織的壹員。沒有理由不阻止他參加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和其他活動,從而獲得生活來源,享有與其他人同等的權利。失去村民身份,自然失去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這和城市集體經濟組織完全不同。城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居民完全不同。他們的孩子長大後壹般不壹定要成為集體組織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