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實踐中實行的是不溯及既往原則,也就是說新法壹般沒有溯及力,民法典生效前的民事案件按照案件受理時生效的法律辦理。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則通常表現在以下兩項具體原則中的壹項:
(1)根據舊原則,即新法無溯及力,新法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只能適用舊法的規定,不能適用新法。
(2)舊的從輕處罰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如果新法對行為人的處罰比舊法輕,則按新法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采取對老年人從輕處罰的原則。該法第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在本法施行以前實施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政策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認為是犯罪,應當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
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持續到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壹條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持續到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