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t《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章慈善捐贈
第二十壹條本法所稱慈善捐贈,是指慈善組織為慈善目的募集財產的活動。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二條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兩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慈善組織符合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等條件的,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登記之日起可以進行公開捐贈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由民政部門直接頒發公開捐贈資格證書。
擴展數據
& lt《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二十三條開展公開募捐,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壹)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
(二)舉辦慈善演出、比賽、銷售、展覽、拍賣、慈善晚會等。對大眾而言;
(三)通過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開募捐方式。
慈善組織以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範圍內進行。確需在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管轄範圍以外進行的,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捐贈者的捐贈行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壹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上發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時在其網站上發布募捐信息。
第二十四條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區、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的方式、銀行賬戶、受益人、所籌款物的用途、募捐費用、剩余財產的處置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