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
勞動保護的目的是為勞動者創造安全、衛生、舒適的勞動條件,消除和預防勞動生產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傷亡事故、職業病和急性職業中毒,保障勞動者以健康的勞動力參加社會生產,促進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保護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們黨和國家的壹項基本政策,是堅持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是發展生活、促進經濟建設的壹件大事,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壹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井下、有毒有害和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