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根據以下案件材料,按照撰寫法律文書的要求,擬撰寫壹審民事判決書和民事上訴狀。

根據以下案件材料,按照撰寫法律文書的要求,擬撰寫壹審民事判決書和民事上訴狀。

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XX)X法民初字No。xx

原告王東:男,35歲,XX省XX市人,漢族,XX省XX市行政機關幹部,住XX市XX開發區5號樓3單元12室。

被告張蘭:女,31歲,XX省XX市人,漢族,無業,住XX市XX小區13棟1單元7號房。

原告王冬與被告張蘭離婚壹案,於XX年XX月XX日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蘭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對該案進行了缺席審判,本案審理現已結束。

原告王東訴稱,原告與被告張蘭經人介紹,於20XX年3月15日結婚,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後兩人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導致感情破裂。因此,我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我請求法院判決與張蘭離婚;第二,依法平分夫妻財產;3.購車所欠債務654.38+0.5萬元由原審被告* * *承擔。

被告王東沒有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在XX開發區購買房屋壹套、別克轎車壹輛、筆記本電腦壹臺、數碼相機壹臺,上述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雙方無爭議。原告主張該車負債654.38+0.5萬元,但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不同意,法院不予支持。XX小區的房屋雖然是被告於20XX年以個人名義購買的,但法院調取了原被告支付的銀行對賬單和出售單位依法出具的發票,證明總購房款為50萬元,其中原被告與被告* * *支付的房款為40萬元,被告支付的房款僅為654.38+萬元,故認定該房屋為夫妻* * *所有。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第三十條、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壹、準予原告王冬與被告張蘭離婚;

二、同壹財產分割:位於XX開發區的房屋、壹輛別克轎車、壹臺筆記本電腦歸原告王冬所有;XX小區的房屋及數碼相機壹臺,歸被告張蘭所有。

本案受理費為人民幣XX元,由X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XX省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當在提交上訴狀的次日起七日內,向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繳納的,按自動撤回申訴處理。

首席法官XX

代理法官XXX

人民陪審員XXX

XX,XX,XX,XX

記賬員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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