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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任何自然資源。

關於自然資源的憲法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權利所有權

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二是集體所有制。這方面需要把握幾個原則。第壹,礦藏、水流、城市土地是單壹所有制形式,即歸國家所有;其次,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是雙重所有制形式,包括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但集體所有制需要壹個前提條件,即“法律上屬於集體所有的”,其余歸國家所有;第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有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形式,但國家對農村和郊區土地的所有權也需要壹個前提條件,即“依法屬於國家所有”,其他為集體所有;第四,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第五,其他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是壹個需要特別解釋的問題。從以上兩條的規定可以得出,其他自然資源,即憲法條文中“平等的自然資源”的表述,屬於國家所有,第九條第壹款第壹句就表明了這壹含義,對集體所有的資源進行了明確界定,主要包括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所有其他資源,包括《憲法》中未列出的其他自然資源,即“平等自然資源”,應歸國家所有。這裏所說的“其他自然資源”包括已發現和未發現的資源。

強制性憲法原則

憲法明確了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提出了正確對待自然資源的基本要求,同時以強制性條款予以保障,以確保實現有關自然資源所有權、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和保護珍貴動植物的憲法原則。因此,有壹個重要的憲法原則,即國家和集體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必須由國家的強制力來保障,以保證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植物。根據這壹憲法原則,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雖然名稱不是很準確,需要進壹步研究,但其目的和作用比較明確),民法通則和相關環境法也對侵占和破壞自然資源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民事和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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