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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物業公司的過程

法律分析:更換物業管理公司的步驟:

1,三分之二業主同意換物業。

首先要確定更換物業公司是大多數業主的意願,才能成功更換物業。做個統計表,每戶去找業主簽“同意換房”。

戶數和面積都超過了三分之二。比如說;小區300戶,需要200戶同意;3000平米,2000平米的業主同意。

2.變更房產的理由要有法律依據。

在物業合同有效期內,不得輕易變更物業。物業公司違反物業合同內容,存在違約行為,且有充分證據的,可以依據《物權法》解除合同,終止雇傭關系。

《物業合同》到期,走居委會程序,不自動續簽,招標新的物業公司。

3.與原物業協商解除合同。

當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更換物業時,他們派代表去找物業公司負責人協商和平解決。如果物業公司不願意停止物業合同,退出管理,將采取以下程序。

4.居委會申請變更性質。

拿著業主簽字的《同意書》和物業違約證據到居委會申請物業置換。配合居委會辦理相關手續。壹般居委會工作人員會先和物業協商,讓其主動退出。物業不同意,就走法律程序。

5.解除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合同

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法院會支持業主,解除物業公司的物業合同,讓物業公司做好交接工作,限期撤離現場。

6.邀請公開招標租用新物業

沒有業委會可以委托居委會招投標,或者其他組織組織招投標,聘請其他物業公司,或者直接邀請其物業公司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46條。業主依照法定程序決定解聘物業服務提供者的,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終止。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60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提供者,但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給物業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失的,業主應當賠償損失,但不可歸責於業主的原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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