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有哪些工程承包關系?

有哪些工程承包關系?

合同的法律規定:根據我國現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合同是壹方完成工作任務,交付工作成果,另壹方支付報酬的合同。合同的主體是承包方和定作方,合同的內容包括加工、定作和修理。

合同的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以外最常見、最普遍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51條對承攬合同的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在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壹方是承包方;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壹方稱為定作方。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沒有將雙方都稱為承建方和定作方,並不影響其法律性質的確定。

1.合同的目的是完成某項工作。在合同中,定作方需要的不是承包方的簡單勞動,而是物化的勞動成果。換句話說,包工頭的勞務只能體現在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與工作成果相結合,才能滿足定作方的需求。

2.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的。合同的標的物是定作方要求由承包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但工作產品必須是具體的,根據定作方的具體要求,只有承辦人通過其特有的勞動技能才能完成,以滿足定作方的特殊需要。

3.承包商應獨立承擔承包工程的風險。承包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定制產品損壞、丟失或加工人員傷亡,由承包方獨立承擔責任,定制方原則上不承擔責任。

4、合同是壹種承諾、雙重服務、有償合同。合同在當事人同意表示意思的情況下才能成立和生效,而壹方當事人實際交付定制產品並不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重要要件,所以是被接受的合同。合同成立後,雙方都有壹定的義務,雙方的義務是對應的,壹方的義務就是另壹方的權利,符合壹個雙務合同的特征。同時,該合同是有償合同,定作方需要對工作成果支付報酬。不需要支付報酬的加工合同不屬於合同法規定的承包合同範圍,應由普通民法調整。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復制、測試和檢驗。

第七百七十壹條聘用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標的、數量、質量、報酬、聘用方式、提供材料、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務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包人將其承擔的主要工作委托給第三方的,應當就第三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方同意,定作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條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委托第三人完成。承包人將其承包的輔助工作委托給第三人的,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 上一篇:《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是什麽時候生效的?
  • 下一篇:關於二級建造師考試?專業方向入門難度?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