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人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向建設單位報告,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釋義本條是關於項目監理的地位、主要任務、實施監理的基本依據和基本權利。
壹、本條第壹款規定了實施工程監理任務的地位、主要任務和基本依據,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監理單位在監理活動中處於建設單位代表的地位,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按照工程監理合同的規定,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在工程質量、工期、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進行監督,並對建設單位負責。監理單位發現承包單位有違法行為或者違反監理合同的,應當制止或者向建設單位報告。
2.建設工程監理的主要任務是對承包商的工程質量、工期和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工程監理單位在代表建設單位監督管理承包商施工的過程中,為了提高施工水平,保證施工質量,充分發揮投資效益,保證施工合同的實施,應努力使工程在工程實體、功能、使用價值、工作質量等方面滿足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建設單位的質量要求,努力使工程的實際進度滿足整個工程進度的要求。同時,施工也要滿足質量和進度。
3.工程監理單位履行監理任務的基本依據是:(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中關於工程建設的有關規定;(2)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計圖紙、工程規範等文件;(3)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壹般包括投標書、合同條件、設計圖紙、工程規範、技術規範和標準、工程量清單和單價表等。
第二,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了項目監理人員的基本權利。
1.本法所稱工程監理,是指依照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取得工程監理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2.在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項目監理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合同和建設工程監理委托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在工程質量、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進行監理。為保證工程監理人員能夠獨立公正地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理,本條規定了監理人員在監理活動中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即工程監理人員有權要求責任人改正其發現的工程問題或者要求施工單位要求責任人改正:(1)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建設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企業改正;(2)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向建設單位報告,要求設計單位改正。這裏的“合同”是指建設單位與工程承包單位依法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項目監理人員監督項目實施的具體權利和義務應當在監理合同中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