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進度款的支付壹般按當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結算,工程完工後辦理竣工結算。
工程價款結算中,工程進度款在施工過程中雙方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按已完成的工程數量支付。
發包人應支付不低於工程價款的60%,不高於工程價款的90%。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工程進度款的結算和支付應符合以下條件
(1)工程進度款的結算方式
1,月結月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完工後清算的方法。對於合同期限超過兩年的項目,應在年度終了時進行項目盤點,並辦理年度結算。
2.分段結算和支付。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完工的項目,按照項目形象進度,分成不同階段支付項目進度款。具體劃分在合同中有明確規定。
(2)工程量的計算
1,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應在收到報告後65,438+04天內核實已完成的工程量,並在核實前65,438+0天通知承包人。承包商應提供條件並派人參加驗證。承包人接到通知後,將不參與核實,經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將作為支付工程價款的依據。發包人未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導致承包人未能參加核查,核查結果無效。
2.如果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14天內未能核實已完成的工程量,則從15天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應被視為確認為支付工程價款的依據。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否則以合同為準。
3.發包人將不計量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的工程量(包括設計變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工。
(三)進度款的支付
1.根據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進度款。14天內,發包人按不低於工程價款的60%,不高於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按約定時間應由發包人扣除的預付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時結算和扣除。
2.發包人逾期未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催款通知。如果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未按要求支付,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支付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付款的時間,並從工程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未能就延期付款達成協議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發包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