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索取權。即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財務會計報告。
財務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用電子計算機存儲、處理的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件,在金融機構的開戶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2.檢查權。即有權查閱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運用計算機管理財務收支的制度和財務收支的電子數據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
3.調查取證權。即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獲取相關證明材料;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目。
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情況。
4.行政強制措施權。即被審計單位有權停止或通知暫停資金撥付,並責令暫停違反國家規定的資金使用。
主要職責
(壹)組織實施國家和省的審計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受委托研究起草審計管理地方性法規草案,經審議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對各級審計機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二)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並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法規的建議。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四)根據國家審計署和省審計廳的授權,對所轄有關金融保險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進行審計。
(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級預算執行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的報告。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審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