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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辦理暫住證需要哪些材料和手續?

蘇州市暫住證由居住地受理機構辦理,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壹)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二)固定住所證明材料;(3)在居住地就業或就學等證明材料。

49周歲以下的已婚婦女,提供《婚育證明》或者《蘇州市非戶籍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卡》;如果是攜帶16周歲以下的孩子,還應出示孩子的戶籍證明或戶口本。未成年人應當由其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托的其他人辦理申請手續。《條例》在不影響其他流動人口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基礎上,進壹步規定了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具體包括:

1.規定了居住證持有人享有的就業、參加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使用、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或者補領居民身份證。

第二,建立梯度賦權機制。條例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逐步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三是建立了居住證持有人通過積分落戶制度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銜接通道,明確了各城市落戶條件的認定標準。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委托的派出所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符合辦理居住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延長按期制發居住證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十壹條居住證損毀、遺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在換發時,應當交回原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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