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實施時間和標準。
調整後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900元、1790元、1680元和1580元,對應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9元、18元、17元和6580元。
第二,適用範圍。
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應當遵守。
三、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職員工。
納入最低工資標準的項目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績效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以及按規定應當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不包括按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溫、低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艱苦崗位、露天開采、移動施工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支付給勞動者的加班工資、津貼和補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在同壹用人單位以小時為主要支付方式、壹般每日工作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24小時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除月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外,還包括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四、應發布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應支付給提供了正常勞動(包括試用期、學徒期、試用期、熟練期等)的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最低工資制度是維護勞動者最基本權益的重要手段,最低工資標準是保障勞動者及其贍養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剛性底線。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傳力度,認真落實最低工資制度,及時跟蹤用人單位特別是小微企業和勞動密集型企業落實最低工資制度的情況,及時發現問題,指導落實,依法查處違反最低工資制度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