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辦理傷害案件的通告》規定:“因家庭瑣事、民事糾紛引發的傷害案件,雖然加害人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害已經達到輕微傷程度,但加害人確有悔改表現,雙方就損害賠償達成協議並予以支付的。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受害人不追究打人造成輕傷的責任,可以進行調解。但如果調解不成,就要按照之前的傷情鑒定結果,按照傷情鑒定結果處理。
故意傷害致壹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者被告人全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是拘役或者管制;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傷的,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傷情在輕度至重度之間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傷情接近重傷的,處壹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必須造成被害人輕傷,才構成故意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沒有規定傷害的具體後果,但第二款明確規定了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刑事處罰。因此,根據傷害後果的程度與處罰的輕重成正比的邏輯,可以認為第壹款規定的處罰是與輕傷的危害結果相對應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危害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如果故意傷害僅造成被害人輕傷,其行為應屬於“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定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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