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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的職責範圍

檢察院的職責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審查批準逮捕:對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準逮捕。

2.公訴:對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3.偵查監督: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確保偵查活動合法公正。

4.審判監督: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確保審判活動合法公正。

5.對監獄的監督:對監獄、看守所等監督場所的監督活動進行監督,確保監督活動合法公正。

6.民事行政監督: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包括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對調解書提出檢察建議。

7.對法律援助的監督:對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進行監督,確保法律援助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8.涉外案件處理:處理涉及境外的刑事案件,包括與境外司法機關合作,打擊跨國犯罪。

9.其他職責:承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承擔的其他職責。

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院在社會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檢察機關通過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監督公安機關、法院等機關的執法和司法活動,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2.人民權益保護:檢察機關通過打擊犯罪、提起公訴、審查逮捕等職能,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

3.推進法治建設:檢察機關推進法治建設進程,促進法律的完善和實施,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有力保障。

4.服務經濟發展:檢察機關通過打擊經濟犯罪,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為經濟發展提供法律保障,促進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5.提升司法公信力:檢察機關通過公正、公開、透明辦案,提升司法公信力,樹立司法權威和形象,增強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和支持。

綜上所述,檢察院在社會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通過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人民權益,促進法治和經濟發展,提高司法公信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二

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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