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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缺陷責任期多長?

壹、工程缺陷責任期多長?

1.缺陷是指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壹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可由雙方在合同中具體約定。缺陷責任期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2.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1)房屋建築的基礎工程、地基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及設備安裝裝修,工期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二、保修期多長?

1.保證責任期間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壹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上述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訴訟時效在保證期間中斷。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獨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

2.在本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及上述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對於壹般保證,保證期間是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超過期限的,債務人被強制執行後,債權人仍可以就未實現的債權向保證人提出請求;超過這個限度,雖然債務人不得拒絕債權人的請求,但債權人也不能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對於連帶責任保證,在此期間,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在保證責任期間屆滿後提出該請求,保證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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