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81條的相關規定,因建設人的原因導致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建設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或者重建。經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後逾期交付的,建設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建築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應當負責返工、返修,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怎麽處理?
1.已返工或用器具和設備替換的檢驗批應重新驗收。
2.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符合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驗收。
3.經檢驗鑒定合格後不符合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以驗收。
4、經過返工和加固的分項工程,雖然改變了整體尺寸,但仍能滿足安全使用的要求,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
(1)分項、分部工程某項質量指標達不到驗收規範要求,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設計單位檢查後認為返工加固後能滿足設計要求。此時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質量責任,與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單位協商後,同意進行加固,並明確加固費用來源、加固後驗收等事項。
(2)處理過程中,壹般由原設計單位出具加固技術方案,施工單位實施加固。雖然個別建築構件外形尺寸發生變化,或留下永久性缺陷,包括改變工程用途,但這是根據談判文件有條件的驗收,責任方應承擔經濟損失或賠償。
這種情況實際上是達不到驗收規範的合格要求,應該列入不合格項目的範圍。但在《規定》中,對不合格項目的處理做出技術處理方案和修復條款,是壹條出路。只要能保證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還是會作為特例接受的。不能出現質量事故的工程被推到報廢,對國家、企業、社會都會造成很大的損失。
5.禁止對經修復加固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單位(子單位)工程進行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