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設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
建設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築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中有壹項或者多項由總承包單位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依法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就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