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事故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事故單位處65438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壹年收入60%至60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謊報或者隱瞞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或者財產,或者毀滅有關證據和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6)肇事後逃逸。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負有責任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壹般事故,罰款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以200萬元至500萬元罰款。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以上壹年度年收入80%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