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軍人家屬是指現役軍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和扶養關系的親屬。
目前,軍地文職對軍人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的配偶和子女、未婚軍人烈士的兄弟姐妹有明確的加分政策。軍人家庭報考有哪些具體優勢?中公教育為您壹壹解答。
職位優勢
軍人家庭報考軍隊文職崗位優勢明顯,因為軍隊文職招聘考試中有些職位是為軍人家庭設置的,而在其他招聘條件中也有明確要求,比如只限現役軍人配偶,大大降低了報考此類職位的競爭比。從近四年的征集情況來看,定向征集對象主要是現役軍人配偶,2021年新增1名未婚軍人烈士兄弟姐妹。
二是部分軍地文職崗位對學歷軍人家庭放寬政策。軍地文職考試公告顯示,大部分職位要求本科及以上學歷。但對招收軍人烈士、因公犧牲軍人配偶子女、未婚軍人烈士兄弟姐妹、現役軍人配偶的駐艱苦邊遠地區和海島單位,除教學、科研、工程、醫療等專業技術職務外,報考學歷條件可放寬至大專。
三是軍地文職考試對在全軍統壹考試中通過資格審查並取得有效成績的人員實行優待政策。
(1)軍人烈士、因公犧牲軍人配偶子女、未婚軍人烈士兄弟姐妹,公共* * *科目考試成績加10分;
(二)現役軍人、當年退伍軍人、在職病故軍人等的配偶、子女。,將獲得公共* * *科目考試成績5分。
此外,值得註意的是,現役軍人子女雖然不是征兵對象,但仍可享受加分政策。
法律依據
第二十條文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在聘用期內兩次年度考核不稱職,或者在聘用期內考核不合格的;
(三)嚴重違反軍紀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四)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曠工、出差,無正當理由超過15天未歸,或者1年累計超過30天的;
(六)未經批準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人事關系,拒不改正的;
(七)因文職人員的責任致使聘用合同無效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壹條文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聘用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但文職人員提出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患有職業病的;
(二)因公負傷,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
(三)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公務員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務員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為文職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或者未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或者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損害文職人員合法權益的;
(三)因用人單位的責任致使聘用合同無效的;
(四)聘用合同制文職人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