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問題分析如下:1。申請: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醫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醫保部門書面告知申請須知並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2.審查: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受理條件。(不完整的,當場壹次性或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3.受理:提供的材料齊全,屬於我局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範圍,在受理時限內受理,不予受理。4.調查核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需要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並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5.送達:自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6.行政復議:當事人或者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7.行政訴訟:當事人或者用人單位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工傷認定需提交的材料為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廳統壹制定的工傷認定申請表2、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3、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信息。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