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文化教育權是指公民接受教育的權利和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及其他文化活動的權利。文化教育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之壹。根據憲法,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和教育權利。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15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婦女享有的文化教育權利主要包括:
(1)入學、升學、分配畢業、授予學位、派遣留學生的權利。適用於男子的條件和標準也適用於婦女,不得對婦女施加任何限制或更高的標準。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這些方面的合法權利。
(2)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都有義務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國家、社會和學校在學校設置、辦學形式、教育經費、基礎設施投入和師資等方面采取切實措施,為女性兒童少年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提供條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必須送適齡女性兒童和青少年上學,不得讓他們輟學。
(3)接受掃盲教育的權利。所有65-438+05-40歲的文盲和半文盲婦女都有權接受掃盲教育,沒有能力接受掃盲教育的除外。國家還鼓勵40歲以上的婦女參加掃盲學習。國家創造條件,采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幫助婦女脫盲。
(4)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婦女開展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目前,我國職業教育分為崗前培訓和在職培訓。此外,國家和社會還采取各種形式對農民和其他勞動者進行實用技能培訓。
(五)進行科學研究、文化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權利。國家鼓勵和幫助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婦女進行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勞動。婦女的著作權、專利權、發明、發現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