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臨時工也是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為完成工作發生工傷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在工地受傷的臨時工”應認定為完成工作而受傷,屬於工傷。工傷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屬於民事領域。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是適用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或者請第三方調解,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協商或調解不成,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臨時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用人單位依法為臨時工繳納工傷保險的,臨時工的工傷由工傷保險予以補償。或者合同中對工傷待遇有約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沒有合同約定,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此外,還需要回顧工傷的原因。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且第三人是侵權責任人,應當賠償工傷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員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繳納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壹條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 *工傷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未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辨認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