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大病補償標準如下:1。持有《困難職工救助證》的職工及其家庭成員(以下簡稱持證職工);2。經單位年度報銷後醫療費用在5000元以上、人均月收入低於2000元(含2000元)的困難職工及其家屬(以下簡稱互助職工);3。年度自付費用1.5萬元以上,家庭實際人均月收入處於所在縣市低收入線。5倍(含)以下困難職工及其家屬(以下簡稱因病被困職工)。
工傷和康復期間的工資標準
工傷休養期間,工資標準如下:
1.工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滿12個月的,按月平均工資計算原工資標準;
2.12月以下的,原工資標準按照工傷前實際工作月工資總額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3.1月以下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原工資標準。
認定工傷的標準是什麽?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的;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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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社會保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