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業形勢均等;
2.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3、平等協商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
4、工資、福利、加班費的分配和支付,最低工資的執行情況;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
7、參加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
8、女職工、未成年工、殘疾職工等特殊權益保護;
9、職工教育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證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第二十條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職工與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時,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害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要求企業依法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提交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機構的裁決不服或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壹條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單方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