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可以去當地勞動局投訴勞動監察;
2.可以向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12個月的爭議,仲裁機構可以作出終局裁決。在勞動者對終局裁決無異議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不服的,只能向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且終局裁決符合法定條件(如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程序違法、偽造證據、仲裁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的,方可撤銷。).壹旦裁決被撤銷,勞動者只能起訴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反之,法院會駁回用人單位的撤訴申請,最終裁定生效。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據這份生效文書履行工資支付義務,而無需經過壹審、二審的法院訴訟程序。因此,對於工資爭議金額較小(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12個月)的案件,通過壹裁終局快速解決爭議,是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較為理想的解決方案;
3.如果給個人打工,不是勞動關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個體老板,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