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寫《企業(字號)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並搜索是否有重名,取得《名稱核準通知書》;
2.撰寫並打印公司章程(提供給股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銀行、會計師事務所);
3、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在行政中心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請;
4.租辦公室,找人刻法人和股東的私章;
5.註冊公司,領執照,刻公章,財務章,法人章;
6.去銀行開壹個基本賬戶;
7.納稅申報、發票收據和正式開業。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八條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註冊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的名稱和住所、組成、經營範圍和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以該名稱作為登記項目。第九條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依法審查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依法進行核實,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三)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予以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給營業執照。
國家推廣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條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登記。實行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中變更經營者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第十壹條申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許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