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或其家屬應及時向用人單位或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如診斷書、事故證明等。
2.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並移交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工傷鑒定,並將鑒定結果反饋給用人單位或社保部門。
4.鑒定結果認定為工傷的,用人單位或者社保部門應當及時通知職工或者其家屬,並為其提供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醫療費、傷殘津貼、護理費等。
5.職工或家屬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議。復議結果將是工傷認定的最終結果。
需要註意的是,不同地區的具體程序可能會有所不同,所以在實際操作中,需要根據當地的具體規定進行操作。如對具體程序有疑問,可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專業律師咨詢。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
第四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按照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五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的,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1年內,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直接申請工傷認定。
第六條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和人事關系的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第七條申請人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並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材料不齊全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充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出具《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