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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陪護費的標準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

規定如下:

65438+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2.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標準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工傷職工被評定為傷殘並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支付護理費。根據進食、翻身、排便、穿衣洗漱、自行活動五個條件,將護理等級分為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

3、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從上述規定的精神來看,護理費應當隨著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增長而上漲。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壹條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發生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工傷的決定後,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不停止支付。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三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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