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的;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發生後,先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對下列事項予以補償:
1,醫藥費;
2、住院夥食補助、交通、住宿;
3、輔助設備費用;
4.帶薪停工期間工資;
5.帶薪停工期間的護理費;
6.壹次性傷殘津貼;
7.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綜上所述,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他原因,為認定侵權主體的過程定性行為。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壹般由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確認結果有四種:工傷、非工傷、視為工傷、不視為工傷。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選擇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