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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

繼承的法律規定:

1.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的,包括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有遺囑的,按繼承或遺贈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後,與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處理遺產。沒有遺囑或者協議的,依法繼承。

關於遺產的法定繼承的規定:

1.壹般情況下,同壹順序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應當相等。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壹般原則,壹般情況下,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當按照繼承人數量平均分配遺產數額;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繼承份額可以不平等。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未盡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4)不平等分配也可以通過繼承人協商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

繼承按以下順序進行: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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