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流程
工傷鑒定是指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醫療終結或者醫療期滿後,由市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工傷有關事項進行鑒定的行為。工傷鑒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停工留薪期鑒定、護理等級鑒定、殘疾人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
工傷認定流程如下:
1.因工傷殘職工就醫後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2.鑒定人每周壹、二、三、五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以及《職工傷殘勞動鑒定審批表》。
3.鑒定人攜帶的材料經專家確認後,鑒定所支付鑒定費200元。如果材料不全,我會根據委托做出診斷,然後進行鑒定。
4.鑒定辦公室每周四會定期召開鑒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並對外公布。
5.自收到並登記鑒定材料之日起15天後,本單位員工將前來領取鑒定結果及收到的所有材料。
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傷殘鑒定費較為合理。
工傷傷殘鑒定費壹般由用人單位支付。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先行支付,然後向用人單位追償。
用人單位的工傷賠償責任當然應該包括工傷職工傷殘鑒定的費用。初次傷殘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包括鑒定費、檢查費、診斷費、鑒定人差旅費等。用人單位已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並足額繳納保險費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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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