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1 .喪葬補助費按照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發放六個月。二是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生前死亡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無勞動能力並提供了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繳納。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的規定》確定。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費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2)供養親屬撫恤金應支付給在雇員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法工作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待遇。
法律客觀性: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第二十五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包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解決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喪葬補助、撫恤金和傷殘津貼。基礎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以及《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前已退休、退職人員的退休費、退休費和補貼。個人賬戶養老金包括每月個人賬戶養老金支出和壹次性個人賬戶支出。個人賬戶壹次性支出,是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死亡、因公出國(境)等情況返還個人賬戶資金數額的支出。醫療補助是指對按規定已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範圍的退休、退職人員醫療費用的支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是指對已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範圍的參保人員的喪葬補助金,以及其遺屬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的撫恤費用。傷殘津貼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給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被保險人的基本生活費。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扣除重復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從其他費用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