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駁回起訴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關於駁回起訴的法律依據,壹般來說,下列情形可以決定駁回訴訟請求:
第壹,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要有明確的主張,主張要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支持。根據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原告有責任證明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
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第二,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請求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沒有法律支持,法院必然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原告錯誤主張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的虛假主張,是指原告提出的主張與案件事實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
第四,原告就訴訟時效提起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支持。
第二,裁定駁回後多久可以再次起訴?
裁定駁回後十日內可以再次起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需要註意的是,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說明法院駁回起訴後可以重新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駁回起訴。法院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後,可以在10日內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否則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訴訟意味著不接受它。駁回訴訟有兩種方式,壹是駁回訴訟請求,二是駁回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