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的表見代理是壹種“無權代理”,立法精神是保護第三人的利益,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什麽是“有理由相信”?在這裏,審判法官具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權,主要是基於“根據普通人的智力水平,在特定環境和情境下可能做出的判斷”。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對表見代理的規定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上述規定可以簡單表述為:即使非公司人員的行為未經期貨公司授權,以至於相對人有理由誤認為是期貨公司授權的,期貨公司也要承擔民事責任。這壹規定深化和拓寬了成都會議紀要中規定的員工責任。
表見代理的要素:
(1)壹般要求
表見代理首先要滿足壹般代理的表面要求。即:
1.行為人無權作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
2.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它還包括以下部分: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內容合法。無效的民事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代理效力,不構成表見代理。
3.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民事活動的法律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擔。
(2)特殊要求
表見代理的成立還必須符合以下特殊要件:
1,演員無代理。
2.客觀上必須有足夠的理由讓相對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
3.對方必須是善意的,沒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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