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房產不會影響離婚時子女的繼承權;
2.父母與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會喪失,子女仍是父母的法定繼承人;
3.子女、配偶、父母屬於第壹順序繼承人,有繼承權;
4.繼承、過戶需提供房產證、戶口本、身份證等證明文件;
5.繼承轉移通常比其他轉移方式更劃算。
婚前房地產的法律規定:
1.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增值的部分,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財產改建、裝修的,夫妻雙方出資的部分可視為同壹財產;
4.離婚時,婚前財產原則上歸個人,但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不同判決;
5.婚前財產的繼承權通常由財產所有人的意誌或法定繼承規則決定。
綜上,婚前財產不改變離婚時子女的繼承權。作為法定繼承人,子女及其配偶、父母為第壹順序繼承人,享有財產繼承權,繼承、轉讓時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這種方法通常比其他轉移方法更經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第123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127條
遺產按以下順序繼承:(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