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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和燙傷賠償標準壹覽表

法律解析:工傷、燙傷賠償標準包括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康復治療費、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停工留薪、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工傷治療的醫療費用應當符合《診療項目目錄》、《工傷藥品目錄》和工傷住院服務標準。住院夥食補助費標準為單位因公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的70%。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壹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者轉往其他醫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

第二十三條住院夥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受害人確實需要去外地治療,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傷殘賠償金按照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以及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從傷殘之日起計算,計算期限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工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危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

第二十六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應當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果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考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周期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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